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01-23     |     [      ]

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市科协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经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018年1月 4 日    

                        抄送: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市科协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科协上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规定,结合科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及时纠正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做到忠诚履职、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谈话组织保障。党组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廉政谈话工作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廉政谈话原则。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党组书记负责与班子成员(含县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对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各党组成员与所分管部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类型。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1、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2、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调整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基本相同。   

     3、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5、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2、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3、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4、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备案或上报。

     5、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廉政谈话,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领导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党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6、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廉政谈话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党组书记每半年必须对班子成员(含县级干部)开展1次廉政谈话,对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根据需要进行。各党组成员对所分管部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每年度不少于2次,对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根据需要进行。  

     第八条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先选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所管辖的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科协党组负责解释,廉政谈话日常工作由科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支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