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科协机关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刘权      |     发布日期: 2018-01-02     |     [      ]

  

各部室、直属二级单位

  为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现将《十堰市科协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十堰市科协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十堰市科协资产管理制度》、《十堰市科协预算管理制度》、《十堰市科协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7914

  十堰市科协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科协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照资金结算的规定,本着“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经委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第二条 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定期分析经费支出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加强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用款部门支用款项时,需提出用款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室按批复意见予以支付。凡是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经办人、会计审核、分管主席签字,方可交由出纳人员报销。

  第五条 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差旅费审批单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交通费(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是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车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承办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支出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会议不准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第八条 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从严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列帐,领用或发放需登记签字。

  第九条 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和集体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可用现金结账,凡是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使用转账结算。报销会议费时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报销车辆维修费、加油费时须附有每笔业务清单。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十堰市科协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市科协政府采购内部运行规程,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各类资料印刷等。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等,应按照十堰市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使用不同的政府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资金拨付、结算等。

  第四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及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具体程序如下:各部门在财务室编制报送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拟定下一年度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书面计划,报科协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室汇编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各部室办理政府采购需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报送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登记审核。然后由财务室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采购申请审批完成后,由办公室负责与中标供应商联系签订合同事宜,合同经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验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会同供应商对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验收。采购经办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做好验收工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如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验收人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联系人应提交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文件,办公室审核后,财务室办理付款手续。资料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采购货物的发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有经办、审核、验收人员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堰市科协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购置资产管理

  第二条 市科协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购置申请,并填制申请采购单。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对所属部门报送的资产采购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置。没有标准的,应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四条 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初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资产的价值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条 办公室及使用部门负责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具体管理,杜绝浪费,并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第七条 对已验收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要按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对于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所有人爱护所有资产。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单位办公室本着合理配备并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条 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存货是否有积压等情况。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并参照市财政单位下发的资产使用年限规定,通过市财政单位资产管理科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资产的报废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对非正常损失查明原因,由单位领导班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单位资产管理科审批,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关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由主管科室提出意见,交单位党组会研究批复后办理,并报市财政单位资产科备案。接收单位签收后,办理注销手续。

  十堰市科协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单位财务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市科协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单位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科普经费等;

  第九条 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单位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处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十五条 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堰市科协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科协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科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科协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合同的审批与签订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负责。

  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科室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 本单位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 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超越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科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科协机关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市科协机关及系统的正常工作,合理调配和使用水电资源,以倡导节约、防止浪费为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办公室统一管理科协大楼及所属房产租房户的水、电费的计量、抄录、派单、催交工作,财务室根据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核算、开单、收缴等工作。

  二、办公室安排负责后勤工作的人员对租房户定期抄表,水电表抄录采用拍照、手填读数签字确认等方式,抄录必须准确,差错率为0

  三、抄表人员发现表不转,快转、慢转等异常现象的,应及时向租房户说明情况并联系相关人员维修或更换新表。

  四、抄表人员在抄录水电表读数过程中,如发现异常,首先应对照上月读数进行复核。如读数确定无误,应及时通知租房户。如不能确定异常原因,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帮助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财务人员在生成水电费单据后后勤人员应尽快送达租房户手中。如有租房户对单据上数据有异议的,应帮助协查并确定是否单据有误。如确实单据有误,应立即更改单据并提供正确的单据。

  六、新租房户自办理完租赁手续当日起开始计收水电费。

  七、对于老租房户在生成当次水电费单据之前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新生成费用的租房户的名称、上月费用等数据。

  八、对于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水电费单据生成时间为合同截止当天。

  九、水电费收缴完成后财务人员要及时与后勤人员核对上交财政的单据数据,并作为下期收费的起始依据。